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农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农村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要求,进一步指导和推进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省环保厅会同农业厅制定了《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农业厅
2017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目 录
前 言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发展不仅要杜绝生态环境欠新账,而且要逐步还旧账,要打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攻坚战。2015年中央1号文件对“加强农业生态治理”作出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十二五”以来围绕“稳增长、转方式、强特色、保安全、提质量、促生态”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在畜禽标准化建设、科技创新推广和生态化养殖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取得明显成效,促进了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省畜禽养殖业依然存在废弃物产生量大、综合利用水平低,废弃物资源浪费和流失严重的情况,部分地区畜禽养殖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十三五”期间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优化全省畜禽养殖业发展布局,实现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省环保厅会同农业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水环境容量承载能力测算分析结果为依据,把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目标,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总量减排作为手段和措施,明确了全省“十三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考虑到“十二五”末,我省生猪废弃物化学需氧量(COD)和氨氮(NH3-N)排放量分别占到畜禽废弃物排放总量的84.3%和97%(2015年环境统计年鉴),本规划以生猪养殖业污染防治为重点。
一 现状与问题
“十二五”期间,国家和省里持续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力度,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2014年)和《畜牧法》(2015年)新增条款,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的科学处置提出明确要求,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2014年)及其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2014年)、《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等规章制度,对进一步规范、指导和推进全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工作有:
一是抓总量控制。按照“严控生猪养殖总量,做强家禽产业,加快草食畜牧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和生产结构,严格养殖准入门槛,严控生猪养殖总量,促进畜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与种植业布局相协调,实现种养平衡、源头减排。“十二五”末,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生猪出栏量得到有效控制。
二是抓改造升级。按照“一场一策”的要求,对全省可养区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大力实施以粪污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财政给予资金补助,凡是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改造任务的一律关闭拆除。各地对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建立标准化改造的倒逼机制,逐场过关,推动建成了一批粪污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标准化规模场。
三是抓关闭拆除。强力推进禁养区及可养区不达标排放的生猪散养场(户)的关闭拆除,积极引导养殖户转产就业,严防反弹回潮。部分禁养区关闭拆除力度大的地区,流域水质得到改观。
四是抓无害处理。强化疏堵结合,推进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和保险理赔政策,创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推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设备,完善处理设施,促进规范处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公安部门联手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或制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五是抓模式创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探索推行第三方治理模式,着力提升治理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
六是抓督查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市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范围。建立季度督查机制,聚焦区域养殖业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生猪养殖区域的联合督导。
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晚,工作基础薄弱,资金投入不足,主要问题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畜禽养殖污染成为部分地区水环境质量下降的首要原因。全省养殖规模总量虽有控制,但区域和流域养殖分布不均衡,部分区域养殖规模超出环境承载能力。部分地区禁养区划定不规范、不科学,禁养区内养殖场(户)“禁而不绝”,存在反弹回潮现象。部分小散养殖户仍然存在治污设施简陋、废水废渣直排等问题。畜禽养殖污染直接导致部分河流和湖库的水质持续下降,甚至长期超标;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水华等灾害对饮用水源地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是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不到位。部分小散养殖户仍然缺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规模养殖场已建设施闲置、非正常运行、不达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现。治污责任落实不到位,少数地区在养殖户的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治理责任均不落实、机制和技术不完备的情况下,没有进行科学严谨的论证,盲目扩大所谓“养治分离”的治理模式,导致集中治理变成集中排污。
三是规章制度不健全,部门联动不足。《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水环境污染的责任追究条款主要针对规模化排污企业,对农村小散养殖户的适用标准不明确、环境损害难以界定,“法不责众”的错误认知普遍存在。养殖业整治的部门合力尚未形成,对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现象未能得到及时查处。监管执法难度大、不到位、违法成本低,导致仍然存在无视环境代价,违法直排偷排现象,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结果,正常养殖生产秩序被扰乱。
(三)面临压力
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我省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大气、水和生态环境质量全优的省份之一,但保持主要江河流域水质优良的压力增大,优质水(Ⅰ、Ⅱ类水)比例持续下降,部分支流、小流域特别是农村地区小溪小河水质堪忧。随着“十三五”时期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步伐的加快,实现“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目标难度加大,畜禽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
“十三五”时期是我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重要任务,科学规划,合理安排,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并认真加以落实,切实保障区域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推动全省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升级进程。
二 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生态化”的要求,结合区域水环境容量测算分析结果,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核心,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为主线,强化重点养殖区域监管,大力推行生态养殖,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力度,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二)规划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的关系,科学引导产业提升整合,推进重点区域污染防治。
预防为主,利用优先。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生产过程监管等环节,提出畜禽养殖污染源头防控措施。在技术模式选取、管理措施制定方面,突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因地制宜,分类管控。充分考虑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对不同地区、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单元采用差异化的防治模式,提高防治成效。
多元投入,社会共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资金渠道。强化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引入第三方治理,推进社会共治。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
(4)《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
(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
(9)《全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规划(2015-2030年)》(农计发〔2015〕145号)
(10)《农业突出环境问题治理规划(2015-2018年)》
(11)《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农科教发〔2015〕1号)
(12)《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44号)
(13)《环境保护部 农业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环规财函〔2016〕195号)
(14)《环保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
(15)《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闽政〔2015〕26号)
(16)《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
(17)《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闽政〔2009〕16号)
(1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
(19)《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
(20)《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
(2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
(2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
(2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9号)
(24)《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闽农牧〔2016〕38号)
(25)《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2016年小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牧〔2016〕139号)
(26)《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然〔2014〕35号)
(四)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为:全省九个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
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以2015年为规划基准年。
(五)规划目标
2017年底前,八大生猪养殖重点区域的小流域水质明显改善。2018年底前,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汇入12条主干流及直接入海的小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省级考核的重点整治小流域消除劣Ⅴ类水体。到2020年,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技术支撑能力明显提升,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的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畜禽粪便利用率达到75%以上,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削减12%以上,全省小流域Ⅲ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90%以上。
三 主要任务
(一)主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紧紧围绕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的根本目标,重点推进以下8项任务:
1.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坚持源头管控,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地要认真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指导和督促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环评报告书审批或环评登记表管理。编制环评报告书,应当根据畜禽养殖特点、环境承载能力及周边需肥状况,以废弃物综合利用为防治污染的根本途径,重点论证项目选址的科学性、养殖数量的合理性、污染防治措施的经济性和可行性,切实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如实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
2.大力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
根据利用优先的原则,以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为主要处理方向,以就地就近用于农村能源和农用有机肥为主要使用方向,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畜禽生态养殖,推广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生态循环的发展模式,促进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探索推广适合区域特点、经济高效、可持续运行的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引导养殖户使用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的商品有机肥或规模化积造农家肥,鼓励生猪规模养殖场或社会化集中处理场配套建设以猪粪为原料的有机肥厂。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引导养殖场户配套建设废弃物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利用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行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对已实施标准化改造升级的养殖场加强跟踪服务,定期开展“回头看”。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解决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问题。
3.全面推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5〕5号),逐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健全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各地应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匹配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应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并配备必要的运输工具。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积极推广深埋法、焚烧法、化制法、发酵法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技术,提高处理产物利用价值,推动实现处理产物资源化利用。
4.加快实用技术研发和技术推广
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污染治理技术和节水节地养殖等实用技术研发投入。重点支持包括:高效除磷脱氮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技术、“三园+沼气工程+畜禽养殖”模式、异位发酵床技术、高温高浓度混合原料发酵工艺、沼气提纯、高效堆肥技术、废弃物中的重金属、抗生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饮用冲水自动控水节水技术、多楼层养殖节地技术、废弃物利用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畜禽养殖实用技术。
建设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示范工程。结合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专项和工程项目实施,选取典型区域和代表性示范场,集成示范一批低建设成本、低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符合生物安全的实用技术模式和示范点。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示范点。通过试点示范,摸索有效的技术和管理模式,总结经验,为大范围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
构建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广平台,及时发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技下乡活动,推动有关科研机构与畜禽养殖场(小区)的“一对一”技术帮扶。各地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家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专家咨询、技术人员培训等活动。
5.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在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治理责任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实施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养殖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合作关系,约定治理标准、内容、费用。建立按量补贴机制,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运输环节或资源化利用环节实施补贴,完善养殖场户付费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获取合理投资回报。鼓励有条件的养殖区域,以市、县为单位,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整建制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6.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监督性监测
要持续完善畜禽养殖污染监测体系,强化监督性监测,将纳入国家和省重点监控、各地年度减排计划并向水体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列入日常监测监管范围,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要加强水质监测和污染物溯源分析,提出控制污染物排放、改善水质的具体措施,推动地方政府切实加大整治力度。
提升畜禽养殖业环境监测能力,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全面提高专业监测工作水平。分规模在畜禽养殖场(小区)逐步推行污水排放在线监测、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视频监控等管理方式。
7.加强畜禽养殖监管执法
加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日常巡查、排查和抽查,定期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检查和执法行动。将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废弃物综合处理利用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纳入常态化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并将日常监管情况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和环保“三同时”等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排污、超标排污、违法建设排污口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在禁养区内违规建设养殖场(小区),要提请政府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对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严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整改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进行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严格把关动物防疫条件,落实《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关于饲养场(养殖小区)的管理要求。督促养殖场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工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网格化监管格局,完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保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制止、第一时间查处生猪违法养殖和污染环境行为,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向流域支流源头蔓延。
整合林业、国土、公安、交通、质监、住建、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监督执法力量,开展生猪养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执法专项行动,从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入手,对畜禽养殖场非法占用林地、耕地,违反乡村规划;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非法转供电;违规销售兽药、饲料;活禽(病死猪)上路手续不齐全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各职能部门要强化依法履职、守土有责的观念,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8.推进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信息化
督促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台账制度,推进业务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资源化、信息服务智能化。将辖区内禁养区的具体范围与需要全面拆除的养殖场情况、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详细地址及面积、养殖种类和数量、所在区域(流域)环境敏感目标、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废弃物(包括粪便、沼渣、沼液和垫料等)处置利用情况等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强化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依据环保部《全国水环境容量核定技术指南》(2003),结合各地《水环境功能区划》测算分析结果表明:我省部分地区水环境容量趋紧,在区域生猪出栏量接近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控制指标时,即使所有养殖场(户)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流域水质超标风险依然较大。因此,本《规划》将水环境容量趋紧,水质超标风险较大的20个县(市、区),加上8个生猪养殖重点县,共24个县(市、区)划定为“重点防治区域”,包括:福清市、长乐市、龙海市、平和县、南靖县、华安县、长泰县、德化县、仙游县、秀屿区、涵江区、荔城区、城厢区、大田县、古田县、新罗区、漳平市、长汀县、武平县、连城县,以及闽侯县、尤溪县、永定区、延平区,其中福清市、南靖县、武平县、新罗区既是水环境容量趋紧的县份也是生猪养殖重点县(“重点防治区域”与“超标河段”的分布关系见图1)。
“重点防治区域”以外的县(市、区)列为“一般防治区域”。对列入“重点防治区域”的24个县(市、区)在前述8项基础性任务的基础上,在以下6个方面还需从严要求:
一是从严划定禁养区。在国家《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辖区水环境容量趋紧的现状,从严把握划定标准,适当扩大划定范围,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纳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二是严控养殖总量。在确保不突破省政府下达的出栏控制数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养殖业布局,严把环评审批关,适当压减地区畜禽出栏控制数量。
三是提高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引进推广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辖区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对废弃物“吃干榨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零排放”治理模式。
四是加密水质监测点位。在各小流域交接断面及重点区域交界断面设立水质监测点,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五是从严开展环境执法督查。定期开展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监管执法检查,对禁养区内回潮反弹的养殖户坚决予以取缔,对可养区范围内不具备改造条件或改造不达标的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
六是加大实施信息公开力度。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养殖区流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三)总体进度安排
1. 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2018年)
全面完成小流域禁养区及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未提出改造方案或改造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扫尾工作。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年度改造任务,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和劣Ⅴ类小流域内所有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完成全省400家存栏15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配套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机械补助项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全覆盖补助政策到位面100%,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2. 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2020年)
在巩固前期污染防治成果的基础上,提升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开展成效评估,因畜禽整治不到位导致区域水环境质量不能达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地区,应有针对性的提出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提升方案和整改时间表。对已建成、存在运行不稳定,工艺落后、处置效率不高的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治污设施,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力争2020年前,达到省政府下达的小流域水质达标要求。
四 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全省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编制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明确本地区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列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重点的地区,要有针对性地细化年度实施计划,结合地区实际将治理任务分解到县(市、区),结合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抓好督促落实。
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整合农业、环保、公安、国土、林业、住建、水利、交通、市场监管、电力等部门力量,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服务体系。在加大可养区畜禽养殖场改造升级,生态养殖模式和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力度的同时,强化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守土有责的观念,形成监管合力。严肃查处养殖废弃物违规排放、养殖场非法侵占林地、耕地,违反乡村建设规划,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非法转供电、反弹复养、违规销售兽药、饲料,活禽(病死猪)违规上路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法规政策
应加快地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制度建设。结合本行政区域具体情况,推动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总体要求、职责分工、管理措施等。
制定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研究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补偿措施,重点围绕畜禽养殖禁养区,制定并落实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搬迁和关闭的补偿措施,明确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际,研究制订地方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修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有关技术规范。
(三)健全投入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逐步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充分运用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经济手段,吸引地方和社会资金投入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优先制定和实施针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沼气发电和有机肥生产使用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以及环评收费等优惠和扶持措施。通过拓宽资金渠道,加强资金整合,逐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宣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广农村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实用技术,提高从业人员和群众的环保意识。加强信息公开,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养殖区流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业主自律、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严格考核督查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列入党政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逐级下达“军令状”,层层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农业、环保部门建立全省工作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实行关闭拆除进展、标准化改造等工作进展每季度一调度、一通报。充分发挥督查、约谈、问责手段,对工作相对滞后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告诫,形成自上而下的考核评价体系和自下而上的督查问责机制,推动各项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