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方案(试行)
国标委工一联 [2011]12 号
为指导和推动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评估对象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单位。
二、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和内容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地方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试点考核评估工作。
(二)考核评估工作应以国家标准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总体要求为依据。考核评估内容分为四个方面:
1.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
2.循环经济标准化基础性工作;
3.循环经济标准的宣传及贯彻应用;
4.循环经济标准信息平台建设。
具体考核评估指标见“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计分表”(附件1,以下简称“考核评估计分表”)。
三、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
(一)试点单位在试点期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试点资格。在试点期内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并影响试点工作开展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延期试点时间或者撤销其试点资格。
(二)试点期满后,试点承担单位应按照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在二个月之内向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考核评估申请表(考核评估申请表见附件2)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试点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也可单独形成文件提交):
1.工作实施方案;
2.循环经济标准化工作模式描述;
3.标准体系构建及标准明细表;
4.标准化宣传工作及培训相关情况介绍;
5.试点工作所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分析;
6.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推广计划;
7.标准信息平台建设相关内容;
8.试点年度工作总结;
9.试点工作期内,承担或参加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会、工作组活动和进展情况,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
10.试点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试点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材料初审工作,初审合格后,由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初审合格的相关材料(考核评估申请表和试点工作总结报告等)。
(四)国家标准委在收到申请后,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考核评估时间,成立考核评估工作组。
(五)考核评估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由5-7人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由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单位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
(六)考核评估工作组具体实施考核评估工作。考核评估一般采取现场调研形式,考核评估程序包括:
1.宣布考核评估工作组成员、考核评估程序及有关事宜;
2.听取试点工作汇报;
3.查验反映试点工作情况的文件、记录、标准文本等资料;
4.试点单位现场考察,并随机进行试点单位员工标准化意识调查;
5.依据考核评估计分表进行测评,形成考核评估结论;
6.向试点单位通报考核评估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考核评估的结论和后续要求
(一)考核评估采取综合评分的办法,最终得分为考核评估组所有成员的算术平均分。考核评估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
1.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2.不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
(二)试点通过考核评估后,由试点单位向国家标准委报送三套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考核评估结论和上报材料,向通过考核评估的试点单位颁发“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考核评估合格”证书。
(四)对考核评估结论定为“不合格”的试点项目,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整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并重新组织考核评估,仍未通过考核评估的,撤销试点资格。
(五)考核评估合格的试点单位,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国家标准委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可视情节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证书的处理。
五、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