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牧、农业)局(厅、委、办):
统筹推进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切实做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开展禁养区划定工作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据反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超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的地方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将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规划区、公路两侧等划入禁养区。二是超范围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搬迁。三是关闭或搬迁补偿不到位。部分地方没有对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进行依法补偿,存在着补偿标准低或不予补偿的现象。各地畜牧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地方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能分工,开展禁养区划定和规模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切实维护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有关工作。
二、明确区域发展定位,稳步推进畜牧业布局调整优化
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近年来,农业部积极推进以生猪养殖为重点的畜牧业结构调整,印发《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农牧发〔2015〕11号)和《关于加快东北粮食主产区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牧发〔2017〕12号),指导地方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条件,科学规划布局畜牧业。但是,在全国畜牧业区域布局优化调整的进程中,南方极个别地区出现了全面弃养的苗头,北方极个别地区局部区域存在潜在的环境风险,必须高度重视。“南猪北养”并不意味着“北养”而“南不养”,也不意味着北方可以无限制养。南方主产区要坚持科学的发展定位,根据土地承载能力合理布局,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资源发展高效生态畜牧业。东北等增长潜力大的地区要提前谋划,坚持以地定畜,科学规划,统筹考虑畜牧业发展和粪污资源化利用问题,坚决不能走先污染再治理的老路。
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畜牧大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今年,农业部印发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农牧发〔2017〕11号),公布了586个畜牧大县名单。畜牧大县的畜禽养殖量所占比例超过50%,是畜禽粪污治理的重点区域,也是考核省级政府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重要内容,中央专门安排资金进行支持。从最近调研的情况看,部分省份和畜牧大县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缺乏配套政策措施,没有把整县治理和项目实施统筹起来谋划,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种养循环的发展机制缺乏顶层设计,畜禽粪污资源第三方集中处理方面创新与探索不足。省级畜牧部门务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以畜牧大县为重点,进一步理清思路,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出台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到2020年畜牧大县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是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各地畜牧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针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推动解决。要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农业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5日